试述法家对“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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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法家对“法”的解释。

法家对法下了比较明确的定义:“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法加乎奸令者也。”即法是由官府制定、颁布的,并具有强制力,使赏罚的原则深入人心,奖赏给予谨慎守法的人,而刑法则加于违法犯罪的人。法家强调:“法令者民之命也,而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应当做到“事断于法”,以法作为治国的惟一工具和判断是非功过的惟一标准。齐法家和韩非则明确提出以法治国的口号:“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作为地主阶级代言人的法家,不可能对法的本质即法的阶级性有真正的认识,但他们对于法的性质和特征作了较全面的论述。(1)法的规范性。法家指出:“法者,国之权衡也。”“君必有明法正义,若悬衡以称轻重,所以一群臣也。”法是人们行为的规则和规范。它也是一种标准,全体臣民必须严格遵守。(2)法的公正性。法是公正无私的表现,“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无私也。”“公”是法的灵魂,无公也是无法。因此,要反对包括君主在内的统治者枉法任私。(3)法的平等性。法代表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就应当具有普遍适用的平等性。“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刑罚不分贵贱等级,不因人而异。齐法家则更加强调法的平等性,认为法律也应适用于君主本身,应当做到“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4)法的公开性。法家指出,统治者制定法令,必须明白易懂,“故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然后“布之于百姓”,广为宣传,力求做到家喻户晓,“使卑贱莫不闻之”。由此可见,法家对法的规范性、公正性、平等性、公开性的论述,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法的一些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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