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刘颂的“罪刑法定”思想。
生活在魏晋“叔世”的法学家刘颂,十分关心国家的法制。据《晋书•刑法志》记载:“至惠帝之世,政出群下,每有疑狱,各立私情,刑法不定,狱讼繁滋。”刘颂身为执掌刑狱的三公尚书,深为国家的刑法混乱而忧虑。刘颂认为,司法官吏应当完全依照法律条文行事,“立格为限,使主者守文,死生以之,不敢错思于成制之外,以差轻重”。在执法过程中决不能徇私枉断,必须以法律正文为准,若无正文,则依名例断之,正文名例都没有的,就不能断罪。显然,这里刘颂所论及的是“罪行法定”的意思。可见,他是我国古代第一个论及“罪行法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