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诛大罪,赦小过”
“诛大罪,赦小过”是刘颂的观点,他主张将大罪与小过严格区别开来,法律首先用来惩罚大罪,而不在于治小过。他认为,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所以,凡是无害国家大政、社会治安的小过小错,“则皆天网之所漏”,不必加以追究。在他看来,“贤人君子,苟不能无过,小疵不可以废其身,而辄绳以法,则愧于明时。……是以圣人深识人情而达政体,故其称日:‘不以一眚(过失)掩大德。’又曰:‘赦小过,举贤才。’又曰:‘无求备于一人。’……善恶之报必取其尤,然后简而不漏,大罪必诛,法禁易全也。”刘颂这种诛大罪、赦小过,严格区分犯罪和过失的观点是正确的,也是立法、司法的基本要求之一。所以刘颂说,它是“诛赦之准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