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杜预《律本》中的法律观。
(1)纳礼人律,礼法合一。杜预“崇礼”又“变礼”。注律时以“格之以名分”作为基本精神,即以名分的标准来解释法意,将法律纳入名分的匡范之中,但也不拘泥于“小理”。(2)“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的“简直”立法观。即法律的文字要简明通俗;条例应明白准确,直截了当;法律的形式要单纯,概念要明确;条文要简约,不要烦密。与强调立法“简直”相适应,杜预提出“法出一门”的主张,就是要求立法统一于天子,统一于中央王朝。(3)区分律、令的界限。杜预指出:“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律”仅指刑法;“令”指各种规章制度。这是我国法律史上最早的关于律、令的明确界说。综上所述,杜预法律观的主要贡献在于从理论上提出了区分律与经、律学与经学的必要性,并作了初步的论证。其“简直”的立法观,对改变汉代以来法律驳杂繁复的弊病有一定意义,而且对于形成中华法系的这一特点和优点也起了某种倡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