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魏晋玄学家的法律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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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述魏晋玄学家的法律观点。

魏晋之际玄学盛行,依据对“自然”与“名教”关系的不同见解,玄学家内部可分为三大派:何晏、王弼认为“名教”本于“自然”为其一;阮籍、嵇康以为“越名教而任自然”为其二;郭象以为“名教”即“自然”为其三。这三派的法律主张大致如下:(1)王弼“名教出于自然”的法哲学观。王弼认为,提倡名教与崇尚自然并不矛盾,因为封建等级秩序出自于无为的自然之“道”。因此政治上应实行“无为而治”。王弼的这一理论,一方面为“名教”的合理性提供了新的论证,另一方面也批判了儒、墨、名、法的有为政治。王弼的“无为而治”包括三项内容,即君主无为、愚民政策与取消烦法酷刑。王弼认为尊卑等级皆是“自然”秩序,百姓应安分守己服从统治,君主亦应“以不言为教”。他反对一切违反“自然”的兵役、刑法、智术,认为刑法烦密,万物便失其“自然”状态。(2)嵇康、阮籍“越名教而任自然”的法哲学观。嵇康和阮籍在政治上倾向曹魏政权,反对司马氏的士族政治。他们批判“名教”的虚伪,主张返璞归真,一切顺应自然。嵇康认为“名教”不但不出于“自然”,而且是“自然”的对立物。他公开提出要冲破名教、礼法的束缚,“非汤武而薄周孔”,建立一个“君静于上,臣顺于下”的理想社会。但嵇康并未完全摆脱”名教”的束缚,相反,其因司马氏“亵渎了礼教,不平之极”而变为不言礼教。(3)郭象“名教即自然”的法哲学观。“郭象“名教即自然”的思想,基本上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御用学说。他将“名教”与“自然”完全等同起来,将现实的礼法论证为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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