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北魏孝文帝政治改革中的法律思想。
(1)“齐之以法,示之以礼”。孝文帝强调礼具有根本法的性质,对法律有着根本性的指导作用。他认为,严刑重罚不但不能安定社会,反而会带来严重弊病。礼与刑、教与罚相比,礼要更重要些。拓跋宏以礼的原则来审视立法、司法,决定法的兴废弃取。①主张加重对不孝罪的刑罚;②创制“存留养亲”制度;③严格区分斩、绞两种死刑等级,废除“裸形”处斩的行刑方式。(2)“法为治要”,慎刑恤刑。法律为国家“治道之实要”。孝文帝重视封建法制的建设,亲自主持修律工作,运用法律武器以推进汉化改革。一旦有人阻碍、危害改革,不论亲疏,一律从严惩处。在法制建设中,他还以儒家的慎刑恤刑思想相标榜,废止了一些野蛮残酷的狱刑制度。在统治方法上,要改变一味严刑重罚的作法,采取法刑兼用的传统办法。在狱政管理方面,孝文帝反对滥施刑讯和留狱。(3)“教随时设,政因事改”。主张“变法改度”,“与之惟新”,要求做到“教随时设,政因事改”。在整饬吏治方面,其行政立法主张有:①颁布“班禄”制。②亲自编制《职员令》二十一卷,这是一部规定各级官僚机构和官员的权限和活动准则的行政法典。③实行“考绩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