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评孙中山“三民主义”的立法指导思想。
三民主义是孙中山为了解决近代中国社会面临的民族解放、民主革命、社会改革三大历史任务而提出的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政治、经济和理论纲领,也是其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三民主义分为旧三民主义和新三民主义两个阶段。(1)民族主义。它是三民主义中的首要问题,其基本任务是“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即推翻清政府,光复以汉族的为主体的“民族国家”,民族主义的精髓是要以新的资产阶级民主国家代替旧的封建专制主义国家。它贯穿着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民主精神,在调整,处理国内民族关系和以反帝,“扶倾济弱”为主旨的国际关系方面,为立法提供了指导原则。(2)民权主义。它是三民主义的核心,其中心内容是“反对帝制,建立民国”,实质是要推翻封建君主专制,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孙中山的旧民权主义,从思想体系的性质上说,基本上没有超出“天赋人权”的范畴,新三民主义则对民权主义作了重大修改,赋予民权主义以新内容,体现在:一是强调“主权在人民”;二是主张“直接民权”。新民权主义不但突出了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性,而且批判了西方资产阶级民权制度的虚伪性。为了保障人民的直接民权,孙中山提出了著名的“五权宪法”,这在中国宪政史上是前所未有的一大创造。“五权宪法”是民权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使民权主义具体化了;反过来,民权主义正是孙中山“五权宪法”的宪法思想的理论基础。(3)民生主义。它是孙中山三民主义最富有特色的部分,是三民主义政纲中的社会革命纲领。孙中山把民生主义归纳为解决“土地”和“资本”两大问题。在旧民生主义阶段,解决土地问题的方针是“平均地权”,但它并没有解决农民所迫切要求解决的土地问题。在新三民主义阶段,孙中山将“耕者有其田”和“节制资本”规定为新民生主义的主要原则。“耕者有其田”比“平均地权”大大进了一步,但它用改良的办法来实现“耕者有其田”,这实际上也无法彻底解决土地问题。所谓“节制资本”就是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防止私人资本主义操纵国计民生。这一主张已摆脱了原来“预防资本主义”之类的空想,具有反对帝国主义、发展国民经济的意义。不过,在资产阶级掌握政权之下,孙中山的这一主张是不可能实现的。民生主义关系到一系列法律问题,是有关土地法、财税法、劳动法、企业法、外资法等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