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孙中山“自由、平等、博爱”的法律观。
孙中山将“三民主义”的“一贯之精神”概括为“自由、平等、博爱”。一方面揭露清政府的专制,一方面积极地提出建设主张。(1)深刻揭露和批判清朝封建专制法制。孙中山严厉抨击封建法制的黑暗、酷烈。对于清朝的种种野蛮虐政,孙中山主张一律废除。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他立即发布命令,废止了不合理的等级制度。(2)主张建设资产阶级的法治国家。孙中山谋求建设以“自由、平等、博爱”为基础的法治国家。其主张有:其一,民主政治靠法律来保证,法律由国会制定。他指出“民主政治赖以维系不敝者,其根本在于法律”;其二,用法律形式规定和保障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以后,孙中山废止了各种封建专制法律,颁行了以“自由、平等、博爱”为宗旨的法律、法令。这些法律和法令的核心是确认和维护人民民主权利。此外,孙中山还主持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把人民主权思想进一步以宪法形式固定下来。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赋予民族平等、人民主权以法律效力。(3)主张司法独立,以保证法治。孙中山谴责封建司法滥施刑讯,抑止人民诉权,他明令禁止刑讯,主张建立律师制度,强调“司法为独立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