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孙中山“自由、平等、博爱”的法律观。
孙中山他的“三民主义”的“一贯之精神”概括为“自由、平等、博爱”。表现在:(1)深刻揭露和批判清朝封建专制法制。孙中山以“自由、平等、博爱”为武器,严厉抨击封建法制的专横、黑暗、野蛮和酷烈,人民没有发言权,不论如何不公,如何残暴,都是无从申诉的。(2)主张建设资产阶级的法治国家。孙中山在揭露封建法制的同时,憧憬西方的法治,谋求建设以“自由、平等、博爱”精神为基础的法治国家。第一,民主政治靠法律来保证,法律由国会制定;第二,用法律形式规定和保障人民各项民主权利;第三,主张司法独立,以保证法治。孙中山的这些体现“自由、平等、博爱”精神的民主和法治原则,是近代中国先进的法律思想,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它没有得以实现,但留下的仍是一笔丰富的法律思想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