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
(1)无为而治,“与民休息”。汉初统治者从总结秦朝速亡的教训出发,严厉批判了“专任刑罚”的法家思想,主张无为而治,“与民休息”。“无为”并不是什么事都不做,而是谨慎地遵从天道、人道来行事,力求做到徭役不烦,刑法不滋,兵马少设,即不以繁重的剥削和压迫来扰民。汉初的“无为”有明确的目标,即巩固西汉王朝的专制统治。(2)文武并用,“德刑相济”。汉初统治者崇尚“无为而治”的同时兼采儒、法各家的思想,以便更有效地治理天下。他们主张把仁义教化和法律法令、“文”和“武”结合起来,“文武并用,德刑兼施”。(3)“罚不患薄”,约法省刑。汉初统治者认识到繁法苛刑不利于统治,因而主张“罚不患薄”,约法省刑,法令简易,积极改革秦朝的严刑苛法。在这方面建树最突出的是汉文帝,他废除连坐收孥法、诽谤妖言法,以及肉刑。(4)“轻徭薄赋”,“以粟为赏罚”。汉初统治者主张以农为本,轻徭薄赋,“以粟为赏罚”,把法律的作用同发展农业生产联系起来,以促进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