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董仲舒法律思想的特点及影响。
(1)维护皇权的《春秋》法统说。董仲舒改造和重新解释了儒家思想,把封建皇权和封建统治的基本原则神圣化、永恒化、合理化了。他视《春秋》为治国理民的法典,凡遇到政治、法律等疑难问题,他都从《春秋》中寻找答案,并按《春秋》精神,从理论上加以论证。主要有:第一,《春秋》“大一统”思想,就是汉朝大一统,主张一切权力要集中到汉武帝手中。第二,“更化”论,劝告西汉统治者革除弊政,实行“更化”,“修饰”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第三,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统一人民思想。(2)“君权神授”,法自君出。董仲舒把天描绘成创造一切,支配一切的神,从人的情感、意识等方面论证天与人是相适应的,即所谓“天人合一”。进而又到“天人感应”,君主承天意行事,天对君主的好坏,都会加以关注、表示,从而为“君权神授”论制造理论依据。“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3)维护封建等级制的“三纲五常”论。董仲舒根据儒家君臣、父子的伦理纲常以及“阳尊阴卑”的神学理论,提出了一套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论,“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即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三纲五常”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则。(4)“阳德阴刑”,德主刑辅。董仲舒提出了“大德而小刑”的法律原则,系统地论述了德主刑辅说。他认为,“天道之大者在于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天亲阳而疏阴,任德不任刑,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形成一种“阳德阴刑”说。因而,应以德教为主,刑罚为辅。并创造“性三品”说作为施行德刑的依据。(5)《春秋》决狱,“原心论罪”。董仲舒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的法律依据,引经断狱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实践中,看重行为者的动机,而不是行为的效果.凡是符合《春秋》之义者就是“志善”,即使犯法,也不定罪;反之,如果违反《春秋》的精神就是“志恶”,即使犯罪未成,也要定罪,这实际是“原心论罪”。董仲舒的政治法律思想,完全适应和满足了封建统治阶级的需要,成为官方统治思想,在封建社会中长期处于统治地位,但也有一些消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