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董仲舒的主要法律思想。
(1)维护皇权《春秋》法统说。董仲舒认为孔子作《春秋》就是为汉朝立法而用,故此他将《春秋》推至至尊,看成是治国理民的法典。他本人就按照《春秋》的“微言大义”行事,凡遇到政治、法律等一切疑难问题,他都从《春秋》中找答案,并按照《春秋》精神,从理论上加以论证,被称为“《春秋》决狱”。他的《春秋》法统说,大致有以下内容:①《春秋》大一统思想。“大一统”主要指要求统一,并以君主为绝对权威。②从秦的弊政中吸取教训,提出,“更化论”,制定出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长远利益的政策。③“罢黜百家”,统一思想。董仲舒认为,要维护大一统局面,必须加强对人民的思想统治,于是他提出了以儒家思想统治其他各家的主张,就是通常所说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2)“君权神授”说。董仲舒提出“天人合一”和“天人感应”的理论,认为君主统治是天意的体现,一君主必须秉天意来行事,否则会受到天罚,在客观上约束了君主的暴虐行为。另一方面,董仲舒也加强了对统治者的神化,给“君权神授”制造理论依据。他说:。“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君主的统治是顺利天意的,因此也是合法的。(3)维护封建等级的“三纲五常”论。董仲舒根据儒家伦理纲常及“阳尊阴卑”的神学理论,提出了一套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论。①”三纲”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其中最主要的是“君为臣纲”,它将君主看做整个国家最高权威,他的意志就是法律,任何臣子不得违抗。②“五常”是指仁、义(谊)、礼、智、信。它是调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关系的基本原则。只要统治者努力用“五常”去教化人民,就能得到天和鬼神的保佑,民众就不会“犯上作乱”。董仲舒的“三纲五常”论,通过调整封建社会的各种关系,成为了封建立法的指导思想。(4)“阳德阴刑”、德主刑辅关系说。董仲舒提出,德刑两者都是统治国家的治国方针,但道德教化是“本”,为政应以它为主,刑狱是“末”,应置于辅助地位。董仲舒的德主刑辅是由天道引申而出的,他认为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为了阐述施行德和刑的方法,他创造了“性三品”说,将人性分为上、中、下三等,对他们施行德与刑的时候也各有所侧重,上等人是教化的立法者和执行者;对中等人教化不成时才用刑:对下等人,即穷苦人民则侧重用刑。董仲舒德主刑辅的思想,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5)《春秋》决狱、“原心论罪”的司法主张。所谓《春秋》决狱,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的法律依据,引经断狱,将儒家的经义应用到法律中去,从而把儒家的经典法律化。“原心论罪”是指在审理案件时主要根据犯罪者的动机来酌定刑罚。只要有动机,不管是否已做出了行为,都要加以惩罚;如果没有犯罪动机,即使有犯罪行为,也应当从轻发落。“原心论罪”的司法主张,对司法实践而言有不少弊端,它容易导致执法者主观定罪,徇私枉法。(6)董仲舒的政治法律思想,对维护和巩固封建大一统,对处于上升时期的封建社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