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王夫之的法律思想
1 以“夷夏大防”为中心的民族主义。华夷之辨是明亡之后王夫之全部著述中注目的中心问题,故有“孤秦陋宋”之论;他以血缘、地理环境等自然因素作为划分种族之标准,推演出华夏族的民族忧患意识,为在明清之际这个天崩地裂的大变局中探求华夏文化之精义,成就一代之制找到了坚实的根据。2 立法以成就“一代之制”。他概括出“天下有定理而无定法”的结论,“定理者,知人而已矣,安民而已矣,进贤远奸而已矣;无定法者,一兴一废一繁一简之间,因乎时而不可执也”。他在考察历代治乱得失之后,认为成就一代之制需要良善的法制。良善的法制首先需要妥当的立法。要进行妥当的立法就需处理好法之变与常、简与繁之间的关系。只有把握法之精义,结合时势,创立简易必行之法,才有望所立之法是善法,也才有可能成就一代之制。3 “任法”不如“任人”。“任法”不能保证所任之法是善法;普遍性的法不足以应对差异性的事;法的相对稳定性不足以应对社会中具体事情之不断变迁。“任人”则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恶法之危害,尚能保持简易不移之法;“任法”则导致法律之烦琐且为小人所把持,“法”与“人”二者兼失。单纯的“任人”有其弊端,“任法”亦有其优长,故成就一代之制,最好的办法是“任人”配以简易不移之法。4 成就“一代之制”的司法举措。人君治国要“任道”,但“道”之中仍寓“法”之精义,此种精义是“严以治吏,宽以养民”:一方面将“治吏”原则上升到历代治道核心内容的高度,另一方面,是将法家的“治吏”说内化到儒家的“养民”说中,赋予了“治吏”说崇高的目标和价值追求。各级司法官吏应在“明慎”和“不留狱”之间保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