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唐律疏议》中“礼本刑用 ”的特征
其特征大致可归纳为两点:第一,礼和刑虽然都是治理国家所必需的社会规范,但一者的地位并不是平等的,礼是刑的精神真谛,刑的功能是辅助德礼之不足。第二,刑以礼为指导原则,刑律的内容是从德礼中获得价值的。礼不仅高据于刑律之上,且深入于刑律之中,使得礼的规范法律化,形成“出礼入刑”的法律内涵。综合这两点,礼与刑的关系就是“相须而成”地有机结合起来了,即礼的精神已经充分内化于律文之中,不仅礼之所许,律所不禁;礼之所禁,律亦不容。这种礼法结合的法律观即成为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集中体现在伦理纲常的法律化和维护社会等级特权这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