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黄宗羲的“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思想
(1)有治法而后有治人”是黄宗羲的基本法制原则,是“天下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2)先秦儒家中荀子最明确地提出了“有治人无治法”的观点,在正统法律思想中该观点得到了确认和发扬。(3)黄宗羲主张“有治法而后有治人”是立足于“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的基础上,其“治法”正是“天下之法”,而不是用于维护统治者一己之私的专制法律,这就打破了正统儒学的“人治”论,是在民众立场上赋予“治法”以新的含义。(4)此外,黄宗羲认为天下有才智之人困束于“非法之法”“一家之法”,只能“安于苟简”,而如果把“先王之法”“天下之法”确立起来,就不但可以发挥“能治之人”的才干,还能够限制贪婪残忍之徒,使其不能危害天下,所以他坚持“有治法而后有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