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管仲的法律思想主张
管仲(?一前686),名夷吾,字仲,春秋前期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由于鲍叔牙的推荐他被齐桓公任命为卿相,在齐国实行改革。(1)他认为:“仓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把经济发展视为人们遵守礼义法度和使社会秩序稳定的物质基础并为此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2)他在齐国“修旧法”,使法“与俗同好恶”,“俗之所欲,因而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从而做到“令顺民念”。(3)他重视“礼义廉耻”,比之为“国之四维产”,同时他也重视赏罚的作用,认为富国强兵、保证法令贯彻的最有效的办法是“劝之以赏赐,纠之以刑罚”。全张以法治国,加重刑罚,使人“畏威如疾”。(4)他打破周礼“任人唯亲”的“亲亲”原则,磁格选拔人才,“匹夫有善,可得而举”,甚至可为“上卿之赞(辅助)”。同时还打破“刑不上大夫的传统,惩治“不用上令”“寡功”和“政不治”的官吏。(5)他在齐国实行新的军事和户籍编制,五家为轨,十轨为重,四里为连,十连为方,以为军令。“寄内政于军令”,加强对人民的控制。管仲的法律思想在经济上、政治上都初步带有适应新兴势力要求的倾向,被视为法家先驱。今存《管子》一书,虽出于战国中期齐国法家纂辑,但其中亦包含了不少管仲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