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法家提出“不殊贵贱”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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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法家提出“不殊贵贱”的原因。

(1)在法家看来,贵族垄断经济(土地)、政权是不公平的;而新兴阶层要求土地可以私有,也就是说,贵族可以占有土地,新兴阶层也可以占有土地;政权上,要求按照功劳和才能的大小来授予官爵。废除世袭,这才是公平的。因此,他们认为应该按照新兴阶层的意志来立法,只有这种法才算是“法”,按照贵族意志来立法,那不是“法”,而是“礼”。(2)他们认为,“礼”是不公平的,不客观的。从这里可以看出,法家所讲的“法”,不是一般的法律,而是体现新兴阶层意志和利益的法律,这也是“法”字本来的含义。(3)法家只反对贵族世袭特权,不反对等级、特权。另一类则把“法”与刑结合起来,这种结合是把“法”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将刑以及与刑相对应的赏作为实施“法”的手段。如《韩非子·定法》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意思是说:法,是官府明示公布的成文法,使赏和罚在人民心中都有准确的认识。所以受赏,其原因在于能谨慎地守法,而惩罚则加于扰乱法令者。(4)这种“法”刑结合有两个特点:一是区别于贵族的“礼”。因为在贵族的“礼治”中,“礼”和刑是分开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法家要求“法”、刑结合,意味着刑上大夫。二是“法”既然以刑为保证,“法”就成了人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具有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强制性,违反法令就要受到刑罚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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