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限责任公司由张某、王某二人出资组成。张某持有该公司70%股权,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王某持有公司30%的股权,任监事二人组成股东会,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某日,王某发现张某将公司产品低价出售给张某夫妻另外开办的乙公司,便向张某提出异议,要求提高合同价款,但张某未予理睬。请回答:(1)甲公司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作法是否合法?为什么?(2)张某将公司产品低价出售给乙公司的作法在程序上是否合法?为什么?(3)王某能否以甲公司的名义对张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公司遭受的损失?为什么?
(1)合法。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和监事,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该公司只有两名股东,人数较少。(3分)(2)程序不合法。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董事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是进行交易。张某将公司产品低价出售给乙公司未提交股东会讨论,也未征求股东王某的意见。程序不合法。(4分)(3)可以。公司监事依法有权代表公司对董事提起诉讼。王某是公司监事,所以有权以公司的名义对张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