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相约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服装。三人约定出资额共计300万元,其中甲出资100万元,具体为人民币30万元,土地使用权和厂房协商价70万元。乙以其拥有的服装类“红星”注册商标出资,协商价100万元。丙以设备出资,协商价100万元。甲乙丙三人组成董事会,甲任董事长。公司不设监事会,由乙任监事,丙任总经理。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股东出资存在哪些问题,为什么?(2)公司不设监事会是否合法,为什么?(3)乙任监事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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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相约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服装。三人约定出资额共计300万元,其中甲出资100万元,具体为人民币30万元,土地使用权和厂房协商价70万元。乙以其拥有的服装类“红星”注册商标出资,协商价100万元。丙以设备出资,协商价100万元。甲乙丙三人组成董事会,甲任董事长。公司不设监事会,由乙任监事,丙任总经理。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股东出资存在哪些问题,为什么?(2)公司不设监事会是否合法,为什么?(3)乙任监事是否合法,为什么?
(1)①非货币出资协商作价不合法,应依法评估;(3分)②货币出资30方元不合法。《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3分)(2)合法,股东人数较少的,依法可以不设监事会。(2分)(3)不合法,董事不能兼任监事。(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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