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20世纪50~70年代我国的学前教育体制。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了教育部,教育部在教育司设置第二处主管幼儿教育。后改为独立的幼儿教育处,归教育部直接管理与领导。1958年高等教育部与教育部合并,幼儿教育处改属普通教育司。1951年10月1日,政务院发布《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明确规定:“幼儿教育由幼儿园实施,收3周岁到7周岁的幼儿,使他们的身心在人小学前获得健全发育。幼儿园应在有条件的城市中首先设立,然后逐步推广。”1952年3月18日中央政府颁发试行的《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明文规定:“幼儿园的任务是:根据新民主主义教育方针教育幼儿,使他们的身心在入小学前获得健全的发育;同时减轻母亲对幼儿的负担以便母亲有时间参加政治生活、生产劳动、文化教育活动等。”规程(草案)阐述了新中国幼儿园教育儿童、服务家长的双重任务。1964年机构调整,幼儿教育处撤销,幼儿教育工作由普通教育司综合教育处兼管。1978年普通教育司设幼教特教处,主管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