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教育评价的鉴定性评价模式。
鉴定性评价,是由国家各级主管部门按已定的标准,对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进行达标鉴定的评价活动。这是一种系统的较大规模的评价活动。例如,我国的各级学前教育主管部门每年都会接受当地学前教育机构的申请,并按一整套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鉴定性评价,对合格者定级升类。鉴定性评价主要目的是衡量是否达标。一般而言,这里的标准是指能满足该类、该级机构要求的最起码水平(如教职工的专业训练资历、图书资料的数量、师生比率等)。评价通常由一组专家对照标准做出判断,强调的是对教育过程而非教育结果的评价,尤其注重各种教育活动的内容方法的呈现和各类资料的提供。鉴定性评价应周期性进行,如每4~7年进行一次,评价过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1)机构自身评价。评价机构内部开展自评,学习与对照评价部门颁布的标准及细则,对本机构达到标准情况做出自我鉴定。这些标准往往涉及教育观念与教育目标、课程特点、儿童的活动安排、教职工情况、行政管理、督导机制、设备设置、宣传工具、服务项目等。(2)专家组现场访察后做出评价。由一组专家组成现场访察组,根据标准考察被评机构自身评价的结果,观察机构的运行实况,访谈领导班子、教职工、儿童及其他有关人员,实地参观设备设置与资料等。现场访察后写出书面报告。如果认为被评单位有重要缺陷,则不予合格鉴定,促使被评单位在一定时限内加以调整改进,重新进行自评和接受评价,直至获得合格鉴定。鉴定性评价在学前教育评价实际运用时,除了教育主管部门以外,通常还需社会其他部门的协助评价。如卫生部门负责鉴定卫生设施、厨房区域等,财政部门负责鉴定幼儿园收费、账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