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确定学前教育管理目标的依据。
确定学前教育管理目标的依据有许多,主要有:(1)法规。近年来,我国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逐步建立与完善了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学前教育进行正确引导,加强了对学前教育的管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母婴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以及一些地方法规,如《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山东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使学前教育有法可依,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2)政策。政策是国家、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和任务而规定的行动准则。政策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政策的表现形式多为党的领导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决议、决定、命令、通知、意见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报告、谈话、讲话等。在我国,国家制定了众多的发展学前教育事业的政策,如《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面向二十一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的意见》等。(3)社会发展现状。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水平还较低,国力还不强,人民生活水平还不高,各种条件不很完备。为了赶上经济发达国家,我国实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分“三步走”的战略目标,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都在不断地深化改革。学前教育事业就是在这样一个社会现实中发展起来的,在确定学前教育管理目标时,必须充分考虑这个现实。(4)学前教育需求。为了适应社会的需要、满足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要结合各地实际和不同需要兴办不同形式的学前教育:在城市和经济基础较好的地区实行三年学前教育;在农村和经济落后的偏远地区实行一年学前教育;对办园条件欠缺的地区或单位鼓励其联合办园;也可以办一些季节性的幼儿园(如秋收秋种幼儿园)、半日制幼儿园、流动幼儿辅导站、兴趣小组等,以满足广大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学前教育管理目标应从社会对学前教育的这些现实的需求出发加以考虑。(5)学前教育管理现状。我国的学前教育管理现状是: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教育主管,各有关部门分工合作。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国的学前教育工作。但从管理内容来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绝大部分幼儿园只是进行业务管理,幼儿园的人、财、物都由办园单位自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协调社会有关部门共同管理学前教育。从管理机构的设置来看,全国各省(市、区)基本上理顺了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了省(市、区)、市(地)、县(区)、乡(镇)的四级管理网络,但学前教育管理机构的模式却呈现出多样化的现象。这也是在确定学前教育管理目标时应加以考虑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