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教育立法的意义。
教育立法的意义是多重的,它是由教育立法特有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强制性决定的,其主要的意义有以下三方面:(1)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公民的受教育权利是宪法中明文规定的,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并没有得到实现,社会、家长以及传统的观念使得一些人的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中途辍学,童工、女子人学和升学难等都是典型例证,而这些又从来未成为法律问题而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更缺乏有力的解决措施。教育立法以明确的“权利一义务一责任”形式规定了保障公民受教育的具体行为准则,一旦触犯,便将以法律手段加以制裁。过去视子女教育问题为家庭内政,而现在家长特权的观念将被家长、学校、国家共同为少年儿童受教育履行义务的“义务教育法”所消除。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是社会主义教育民主化进程中的基本任务。(2)促进教育管理的科学化和法制化。教育管理离不开教育立法,教育立法是提高教育管理效率的关键因素之一。教育行政或学校管理法规的主要意义之一是确立教育管理活动中诸多方面的法律地位。各种教育管理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只有通过教育立法加以明确,才能构成规定的法律关系,教育行政管理活动才能得以展开。其次,教育立法保障教育管理职能的实现,教育立法明确规定管理者的责任、职权、任务以及各种行政管理关系,使得大量的管理活动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教育管理工作程序化,提高工作效率。最后,教育立法可促进教育管理的科学化水平的提高,教育管理的科学化主要是指合理规定人员的编制,使教育管理机关形成最佳的组织状态,使各级教育管理机关上下组成一个高效率的执行与指挥系统。教育管理法规内容的科学与合理是教育管理活动科学化的依据和前提。学校管理与行政管理一样,离不开教育立法,只有管理法规系统、完善、合理、科学,才可能保证管理活动的高效与合理。(3)宣传作用。教育立法在社会生活中,除了规定教育活动参与者各自的“权利一义务”、“职一权一责”外,还有极大的宣传作用。相对于教育的强制性或刚性特征而言,我们称教育立法的宣传作用为“柔性作用”。教育进步,除了制度进步外,还包括观念转变,而新的教育观念的最普遍、最简练、最深入的宣传形式就是教育立法的宣传。“义务教育”、“终身教育”、“教育机会均等”、“职前教育”、“素质教育”等各种新的教育理念的传播及普及,都要依靠教育立法。另一方面,教育立法还起着推广和宣传教育改革成果的作用。教育改革在一定范围内取得成功之后,以教育立法形式加以肯定,并使之在更大的范围内推广、运用。改革成果在最大范围的推广和宣传便是它的制度化和法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