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高等教育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的高等教育制度是从清末开始,几经变革,特别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经过50余年的探索、实践,逐步建立起来的。新中国成立以前,我国曾出现过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壬子癸卯学制”、北洋政府的“壬戌学制”、南京国民党政府制定的有关学制,其中“壬戌学制”影响较大。该学制对高等教育做出如下规定:设大学校和大学院两级制,大学院的修业年限不定。大学校可设立数科或单科。大学校的修业年限为四至六年,其中医科、法科至少五年,师范四年。大学校采用选科制度,必修课和选修课由各校自行决定设置。可设三年制专门学校。大学校和专门学校设立专修科。这一学制深受杜威实用主义教育思想的影响。建国后不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于1951年10月1日颁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新学制规定,高等教育分为专科和专修科、大学和专门学院、研究生部三种类型。专科学校修业年限为2~3年,专修科年限为1~2年;大学和专门学院修业年限为3~5年;研究生部修业年限为两年以上。这是新中国成立后诞生的第一个学制,为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从1952年开始,我国对高等学校进行了院系调整,高等教育学制发生了一些变化。首先,将本科大学分为三类,即文理科性质的综合大学和师范院校,多科性院校,单科性院校。其中在某些院校的设置上明显存在模仿前苏联院校设置的痕迹。如模仿前苏联动力学院、机床工具学院、精密机床学院与光学学院来设置我国的电力学院、机械学院、精仪与光机学院等。其次,高等学校普遍设立专业,按专业培养人才。第三,大学本科的学习年限一般由四年改为五年,医学专业为六年以上。第四,在全国实行高等学校统一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制度,把高等教育事业纳入了国家计划的轨道。1964年2月,中央为解决修业年限长和课程负担重等问题,成立了学制问题研究小组,以推动学制改革。后因“文化大革命”的冲击,该小组草拟并上报中央的《学制改革初步方案(征求意见稿)》未能付诸实施。粉碎“四人帮”以后,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高等教育事业逐步走上正轨,形成和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