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高等教育立法的依据。
(1)高等教育立法同制定其他任何部门法律一样,都必须依据其法源(母法)。教育法的主要法源是国家的根本dafa——《宪法》。《教育法》也是《高等教育法》的法源。因此,在制定《高等教育法》时,不仅必须依据整部《宪法》的精神、序言及总纲的原则,特别是《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文,而且还须依据《教育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我国《宪法》序言中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我国《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在高等教育法中就应该充分体现这一精神,重视少数民族地区高等教育的发展,高等学校要注意吸收少数民族学生入学,以及用少数民族语言教学等。总之,制定《高等教育法》的基本依据是《宪法》和《教育法》。(2)制定的《高等教育法》必须与其他部门法并行不悖。法律体系中各个部门法之间是互为补充的有机整体。《高等教育法》和其他有关部门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如在制定高等学校的校办工厂法规时,必须依据国家的经济法;制定高等学校有关科学研究和科技服务工作的法规时,必须依据《专利法》、《发明奖励条例》等。当然,不是照搬其他部门法的条文,而应制定出充分体现《高等教育法》特征的条文。另外,高等学校对有些部门法,如《环境保护法》,应同其他社会组织一样去遵守,则无需另定《高校环境保护法》了。(3)制定《高等教育法》要以各项教育政策为依据。如前所言,法律和政策都是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各有其特点,又相互区别,相互联系。法律的制定和产生,要以政策为依据。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是制定法律的基础,也是实施法律的指导。法律是政策的体现,是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表现,是执行政策的手段和工具。政策经过条文化、定型化形成为法律以后,既可以加强政策的连续性,又可使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极大的权威性。所以,高等教育的立法,要依据党的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并使其定型化、条文化,形成教育法规。(4)高等教育立法要依据高等教育学原理和反映教育的基本规律。高等教育学原理和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是使高等教育法规科学化的根本保障。高等教育学是研究高等教育现象及其规律的一门科学,它对教育本质、高等教育目的、高等教育制度、高等教育的内容和方法等,都在理论上有科学的阐明。我们在制定《高等教育法》或高等教育的单项法规时,都必须以这些原理、原则为依据,使法规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只有这样才能符合教育的基本规律,才能保障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地发展。(5)地区性的高等教育立法必须因地制宜。地区性高等教育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地区的高等教育发挥优势,保持特色,适应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发展的需要。因此,地区性的高等教育立法,除遵循国家立法基本精神外,还应该根据本地区特点制定一些补充性条例或单项法规。如在一些发达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发展状况和特点,制定加快本地区高等教育发展步伐的法规,给予高等学校在办学方面以更多的自主权,大幅提高地方财政对本地区高等学校的经费预算,等等。民族自治地区或地方人民政府,完全可以依据本地区的特点,在职权范围内制定有关地区性的高等教育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