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高等教育计划的社会需求法。
社会需求法是把教育的社会需求作为制订教育发展计划的参照条件。所谓教育的社会需求有两重含义:其一是指基于社会中的个人及家庭本身的价值观念及发展取向而产生的各级各类教育的需求;其二是指为获得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今后各级各类教育应如何举办与改革。前者是以社会大众的爱好取向来计划教育的发展,其理论基础是人人皆有受教育的权利,而公共教育事业的发展应充分保障和实现国民的这种权利。后者是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规划教育事业的发展,其理论基础是教育的基本功能之一——服务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的全面发展。社会需求法认为,教育计划一方面要考虑到大众的教育需求,又要立足于社会发展的需要,二者应该统筹兼顾,但并非平均使用力量。从教育的社会功能来讲,教育计划应该以满足社会需求为主。这种方法要求从分析影响社会需求的因素出发,获取教育发展结构、规模、速度的计划参照系数。一般说来,影响教育的社会需求的因素主要包括:(1)家长、同学或朋友、学生本人的价值观及教育价值观的影响;(2)社会各阶层的文化背景及其教育价值观影响教育需求;(3)人口的数量、结构、地区分布等分别影响教育的社会需求总量、各级各类教育的规模一类型一层次、学校的容量和设点;(4)政府的教育政策影响教育制度的类型;(5)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对教育产生的要求。在分析影响教育的社会需求因素的基础上,应该进一步分析个人教育需求趋势即拟受教育的类型及人数;分析由经济发展所需的人才类型及数量;分析由社会发展而产生的教育需求;最后还要以现有的教育规模、结构为基础,考虑满足社会个体及社会各方面发展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