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关系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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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关系的特点

(1)教育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教育行政权的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这一关系反映的是国家与教育的纵向关系,其实质是国家如何组织、管理和领导教育活动。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某一法律关系,并且在这一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国家行政机关是行政法律关系的最主要的当事人。国家行政机关的存在及其教育行政职能的行使是教育法律关系产生的先决条件。教育行政的相对方构成了这一法律关系的另一方主体,主要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学生及其家长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参加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充当这一关系的当事人。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仅限于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可以成为我国某些法律关系的主体。 (2)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关系。这类关系是在共同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各个平等主体之间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引起的财产所有和流转是这类关系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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