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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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学生的基本权利 学生的基本权利是指教育法律赋予学生的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奖学金分为三种,学生可根据条件申请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的奖学金:(1)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2)考入师范、农林、体育、民族、航海等专业的学生均有权享受专业奖学金,并且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可获得较高等级的专业奖学金;(3)立志毕业后到边疆地区、经济贫困地区和自愿从事煤炭、矿业、石油、地质、水利等艰苦行业的学生,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定向奖学金。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凡具有国家规定基本条件的研究生,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贷学金制度是国家为帮助确有经济困难、无力解决在校期间生活费用的部分大中专学生而实行的无息贷款的办法。助学金制度主要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学业成绩的评价是教育机构对学生在受教育的某一阶段(时期)的学习情况和知识结构、 能力水平的概括性鉴定,包括课程考试成绩记录,平时学习情况和总评等。品行评价是教育机构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和行为表现作出鉴定,包括对学生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劳动态度等的评定。 从本质上看,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是对学生某一阶段受教育时期的学业成绩、学术水平和品行的终结性评定,它对学生的升学、就业和今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学业证书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等,它相应于学生所受教育的区别有不同的类型和等级或规格。学位证书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证书三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士学位由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由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符合条件的学生有权申请获得的权利(详见第十二章《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制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学生享有的诉讼权利可分以下几种情况: (1)学生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可以提起申诉或诉讼,如学校或教师对学习差、品格有缺陷的学生迫使其退学或转学的行为,学生有权提起诉讼。 (2)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可以提起诉讼。(3)学生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可以提起诉讼。 (4)学生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可以提起诉讼。(5)学生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可以提起诉讼。 (6)学生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以提起诉讼。 学生还享有申诉权。申诉分为诉讼上的司法申诉和非诉讼上的行政申诉。前者向司法 门提出,后者向主管行政部门提出。本项申诉属于非诉讼上的行政申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生的基本义务 学生的义务是指学生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参加教育活动中必须履行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1)遵守其所在教育机构的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制度。(2)遵守其所在教育机构的教学管理制度。 (3)遵守其所在教育机构的学籍管理制度(4)遵守其所在教育机构的体育管理、卫生管理、图书仪器管理、校园及宿舍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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