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在实施义务中教育中的职责
(一)国家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职责(国家是指国家机构) 1、制订规划,并组织落实2、建立目标责任制和监督检查制度。 3、合理设置学校、保证办学标准。4、贯彻教育方针,确立学制和教学内容 5、筹措教育经费,并予以保证。6、发展师范教育,培养培训师资。 7、实行免费教育,帮助贫困学生就学。8、帮助经济困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义务教育。 9、保障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10、奖励贡献突出者,处罚违反法律者。 (二)社会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职责 《义务教育法》所称“社会”,是指全社会的各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除适龄儿童少年及其家庭之外的其他公民和个人。其主要职责有: 1、依法办学。2、捐资助学。3、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得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4、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5、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单位,应当保证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三)学校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职责 1、尊重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2、保证教育教学工作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3、贯彻教育方针,保证学生全面发展。4、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5、对修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发给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6、维护学校财产和师生安全。 7、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家庭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职责 《义务教育法》中所称“家庭”,主要是指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家庭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职责主要有两个方面: 1、保证适龄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2、不让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