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教师法》规定,我国教师享有以下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3)指导学生的学习与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简称民主管理权。(6)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教师法》规定,我国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教师的基本权利、义务之间是对立统一,相互依存的关系。“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教师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因此,应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