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学校与政府法律关系中各自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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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学校与政府法律关系中各自的权利。

学校与政府关系中的国家权利从其内容来说包括形成权、命令权、处罚权和管理权。形成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产生、变更和废止某种法律关系的权利,如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有权任免政府举办的学校的校长,有权决定设置或撤销学校机构等;命令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发布某种行政命令的权利,如依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我国各级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有权发布命令;处罚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规范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权利,如义务教育实施细则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有权对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管理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各方面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利。如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有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市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等行政工作。学校的权利则表现为国家授予的权力和学校固有的权利两类。学校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一方面要服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管理。另一方面,在有关法规的规定下,学校又处于行政主体的地位,对学校的教师和学生行使某些国家权力,如评聘教师、授予学位等。这种权利是国家授予的,与国家授予的权力不同,学校还享有作为社会组织应享有的各种权利。学校相对于国家所享有的权利同公民相对于国家所享有的权利相类似,如有某种限度的自由权;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自己的意志处理其事务的权利,主要有组织权、财政权、财产权、经营权、对本组织所属成员的管理权以及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等;有请求国家行为的权利,例如向法院起诉,请求审判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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