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偏远山区,有大量的儿童、少年无法接受教育,能够接受教育的孩子校舍简陋、师资力量十分缺乏,上学条件十分艰苦。试从国家教育权和公民教育权分析这种现象。
(1)在义务教育阶段,国家教育权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学校设置和师资培训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义务教育经费主要由国家财政拨款、城乡教育费附加、社会集资捐资、学校勤工俭学收入等组成。(2)义务教育的平等性,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年龄、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以帮助失学女童、贫困地区的儿童,完成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