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教育行政违法行为的免责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行政实践,行政违法行为的免责条件大致有以下四类:(1)行为人无责任能力。(2)超过时效。对违法行为的处理须在实施违法行为后的一定期限内完成,如果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已超 过法律所规定的处罚时间,则再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因此违法行为经过了法定追究 时效,行为人就不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3)情节显著轻微。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在一定条件下(如经批评教育,主动认错,态度较好等),可以免予处罚。(4)符合社会价值取向或者特殊需要。这主要包括;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行 为、执行必须执行的命令的行为等,这些在行政实践中已普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