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管理的法律形式有哪些?如何理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管理包括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学校极其他教育机构的外部管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外部管理即教育行政管理,其法律形式是一种直接产生特定法律效果的活动,通常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为实施教育法律而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规范意义的行为准则,亦称为教育行政立法活动;另一类是为实施教育法律而规定和采取的具体行政措施,也就是教育行政的执法活动。(1)国家的教育行政管理是重要的一种形式。我国教育行政体制基本上属于中央集权制,随着市场的经济体制的确立,这种管理体制走向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结合。教育部是国务院所属的分管教育行政事务的执行机关。地方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2)教育事业计划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对教育进行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其他一切管理工作的开端。我国教育事业计划管理的法源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以及有关教育事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教育事业计划的执行机关分别为各级人民政府。对教育事业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保证由全国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实施。(3)教育经费的管理。教育经费的法律管理就是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国家的年收入和年支出,遵照法定的预算、会计审计制度,对教育经费的收入和支出所进行的有效的管理和稽核。(4)教育课程管理。我国教育课程的制定权主要在中央一级。近年来,我国的课程体制改革,通过建立课程机构,下放课程编订权,制定法规,推行“三级课程制”等措施,逐步走向中央与地方适度分权。此外,还有教育行政指导、教育行政监督、教育预测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外部管理的法律形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部管理的法律形式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部领导体制、教学管理的法律形式,学校财务管理的法律形式、教师人事管理、考试管理等法律形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领导体制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部管理体制的核心。它反映的是学校内部的管理权力与责任在党、政、群之间不同的分配关系。建国后,我国先后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校务委员会制、校长责任制、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等多种体制形式。我国中小学现行的校长负责制在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都有明确规定。在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规定,国家举办的中等及其以下学校,应统一推行校长负责制;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