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男,某区中心小学教师。1993年11月,学校根据其教育教学水平,聘请其担任后勤工作,何某不同意学校对他的工作安排,于1997年6月18日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诉,区教育局于同年7月7日作出了处理决定。决定内容为:关于何某的工作问题,目前我区中小学教职工实行岗位聘任制,教职工的工作安排由学校负责。何某对此不服,向市教委申请复议。1997年9月8日,市教委的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区教育局的处理决定。(1)学校的决定与区教育局的处理是否合法?请简要说明理由。(2)市教委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请简要说明理由。
(1)学校的决定与区教育局的处理是合法的。理由:①学校有权对受聘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进行考核,并作为提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②教育法规定,考评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1997年6月18日申诉,7月7日作出处理决定是合法的。(2)市教委的行政复议决定不合法,因为超出了教育法有关申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