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高中二年级班级在课间休息时,学生李某与同学杨某在班级过道上说笑,并偶有打闹动作,学生张某在旁边的座位上与同学说话。突然,李某在打闹中站立不稳,碰到了张某课桌上的保温杯,该保温杯未拧紧杯盖,杯中的开水倾泻下来,将张某的腿部烫伤。问题:(1)在该案例中,学校是否可以免于承担法律责任?理由何在?(2)谁应对张某的腿部烫伤负责?承担什么责任?
(1)学校事故的免责条件包括第三人的过错,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第三人的过错是指除原告和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对原告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学校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在玩耍时碰到水杯被烫伤,作为碰倒水杯致使人烫伤的肇事学生就是第三人。因此在这例案件中,学校可以免于承担法律责任。(2)在此案例中,李某由于站立不稳,碰到了张某桌上的保温杯,致使热水倾泻烫伤张某,李某构成侵权,因此李某应当作为被告向张某负赔偿责任。李某承担民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