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地方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责。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地方县以上教育督导的组织形式及其机构的职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省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1)对本行政区域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2)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3)对本行政区域内“两基”的实施和巩固提高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4)对本行政区域内中等和中等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5)制定地方教育督导与评估的工作制度和指导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