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颁发学业证书的有关重要规定。
按照我国的学制系统,分不同的教育阶段论述如下:(1)小学教育。1996年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小学管理规定》第13条中规定“小学对修完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毕业年级不再留级。对虽未修完小学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当地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者,发给肄业证书。”(2)中学教育。1990年国家教委发布的《关于在普通高中实行毕业会考制度的意见》规定,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是国家承认的省级普通高中文化课毕业水平考试。凡思想品德表现合格,会考成绩达到学籍管理中毕业文化课成绩合格标准的学生,可以取得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印制,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学校颁发。(3)高等教育。①普通高等教育。国家教委在1993年12月制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规定》中规定,“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或修满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结业者,可取得结业证书。具有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而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可取得肄业证书。”在《关于实施<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颁发的对象为: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班学生,列入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电视大学、函授大学、夜大学普通专科班学生”。②成人高等教育。原国家教委在1993年制定和颁发了《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统一印制及加强管理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经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即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校、教育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普通高等学校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颁发的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仿造和伪造。”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考完专业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获得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④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1996年原国家教委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的意见》中规定,试点学校参加国家教育学历文凭的学生,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完成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试点省、市考办发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⑤高等学校非学历教育。原国家教委规定:非学历教育包括大学后继续教育和其他培训、进修、辅导等。非学历教育的学员按教学计划“完成学业,考核及格,由学校成人教育机构发给结业证明。”(4)社会力量办学。1987年原国家教委在《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中规定:社会力量举办具有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级各类学校,应按照国家颁布学校设置的有关规定办理,举办其他学校,均按本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