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学业证书的法律效力。
我国《教育法》第21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基本含义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学业证书的颁发及认定是一项国家特许的权力,是一种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依法作出的行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只有经国家批准或被认可其达到规定的教育指标,才有权发放相应的学业证书。没有经过国家批准或被认可,任何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擅自发放的学历证书国家一概不予承认。二是学业证书的持有者,在获得学业证书的同时可以获得相应的待遇,国家予以法律保障。即国家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颁发的学历证书予以承认,持证者获得学业证书之日起,可以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