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特殊学生群体?特殊学生群体包括哪几类?我国对其受教育权利的特别保护有哪些主要的法律规定?
特殊学生群体是指由于生理、经济及其他客观原因而在享有和行使受教育权利时处于不利境地、需要特别保护的那些学生,主要包括残疾人、女子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主要的法律规定有:《宪法》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抚包括盲、聋、哑和其他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对残疾人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教育法》第38条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点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对女子受教育权利的法律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宪法》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认定女子——女性公民作为公民享有和男子——男性公民平等的权利。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规定,国家保障女子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对家庭贫困学生受教育权利的法律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我国《教育法》第37条规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义务教育法》第10条规定:“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高等教育法》第8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