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教育法的原则。
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反映在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有关条文以及国家关于教育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中。其原则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基本方向,保证各级各类教育事业以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基础协调发展。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这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我国教育立法首先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2)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基本方针,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使教育服务于提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快出人才的根本目的。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提高人民的综合素质,保障公民平等的普遍的受教育权利是我国宪法确认的两项基本的教育政策。(3)调动和发挥各级各类学校以及一切教育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精神,保障各级各类教育工作的自主权,使之能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多方面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