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年4月12日,初三女生丁某因上学迟到,被其班主任汪某叫到办公室批评教育。其间,汪某不仅对丁某进行了体罚,还当着丁某同学的面侮辱丁某:“你学习不好,长得也不漂亮,连‘坐台都没有资格。”当天中午,丁某留下遗书后,从学校教学楼8楼跳下,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在遗书中,丁某表达了对老师汪某及家庭的怨恨。请结合案例,回答以下问题:(1)案例中班主任汪某存在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2)依照有关法律精神,案例中班主任汪某的违法行为可能承担哪几类法律责任?(3)案例中班主任汪某的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1)有体罚学生和侮辱学生人格的违法行为。(2)教师侮辱体罚学生的,根据情节轻重,可能承担三类法律责任:一是行政责任,如教师侮辱体罚学生情节严重但尚未触犯刑法,可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二是民事责任,即教师侮辱体罚学生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三是刑事责任,即教师侮辱体罚学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汪某侮辱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自杀的严重后果,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并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根据案情依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