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部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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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部官制

学部官制: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清朝廷成立了全国最高1教育行政机关——学部,颁布了学部官制。规定内设视学官约在12人以内,其职务为专巡京外学务,其地位与部内五司平级。在清朝廷颁布的各省学务官制及办事权限中规定:“每省设提学使司一员,秩正三品……总理全省学务。”“提学使以下设省视学六人,承提学使之命,巡视各府州县学务。”“各厅州县设劝学所,设视学1人,兼充学务总董。”“巡查各乡村市镇学堂,指导劝诱,力求进步。”虽然以上规定颁布后,各省先后委派了一批专职视学官,而中央学部并未实行,但从成文的规章制度上讲,这是我国在教育行政机构中设置专职的视学人员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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