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督政职能践履的主要形式与途径。
答:督政职能的践履主要有两种形式与途径。
一是配合全国人大对有关的教育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例如,配合全国人大先后在江苏、湖南、四川、浙江、黑龙江、甘肃六省检查《义务教育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这种检查是以人大为主的,对地方政府的执法状况进行检查,教育督导处于配合的地位。
二是由教育督导机构单独进行。教育督导机构是受同级政府的委托,根据教育法律、教育政策以及教育事业的规划等对下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这种检查因受同级政府委托而进行,故带有权威性,所检查的项目都属于当前教育工作中的难点和关键点, 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所提的检查指标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因而具有导向作用。此种形式的督政在促成“普九”目标的实现和提高教育质量方面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