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处理好中央办学与地方办学、政府办学与社会其他力量办学的关系?
关于处理好中央办学与地方办学、政府办学与社会其他力量办学的关系,《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中指出:“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在现阶段,基础教育应以政府办学为主;高等教育要逐步形成以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参与办学的新格局;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主要依靠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办学和社会各方面联合办学。”针对基础教育,把办学权分到乡镇村的“全通式分权”的情况,我们可以把基础教育的办学权由中央放到县一级,实行“半截式分权”管理,适当把人、财、物及业务管理权集中到这一层次上,这样既有利于中央的宏观控制,也有利于地方因地制宜地办学。关于处理政府办学与企事业办学的矛盾问题。在企事业办的中小学中,企事业一般对其只有人、财、物的管理权,而较少有业务管理权。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让政府或企事业划拨一笔经费交给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采用将企业事业办的中小学交给地方办的方法来解决。当然,人事权也要由地方行使,真正地做到“三权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