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主要的教育人事制度。
国家公务员制度包括:(1) 求才方面的制度。求才制度主要指公务员的考试录用的一系列规定,是国家公务员队伍的“人口”。考试录用制度是建立高效率的行政系统的直接需要。其基本内容包括:第一,发布招考公告;第二,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第三,对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考试;第四,对考试合格者进行录用考核;第五,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第六,对新录用人员进行试用和培训。(2)用才方面的制度。用才制度主要是指激发人才的活力,利用人才的智能优势来实现组织目标的一系列规定。它包括:第一,考核制度。考核制度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规,对所属公务人员进行考察评价的制度。第二,奖惩制度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公务员管理法规,对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以及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予以奖励,对违纪公务员进行惩处的制度。包括奖励制度、惩罚制度和职务升降制度等。(3)养才方面的制度。养才方面的制度指的是培养教育行政人员方面的规定。养才是用才的基础和保证,它包括:第一,培训制度;第二,交流制度;第三,工资、福利、保险制度。(4)代谢方面的制度。新陈代谢机制包括公务员队伍出口把关的规定,具体包括:辞职制度,即根据教育行政人员本人的需要、意愿,辞去现行职务,解除与教育行政机关的职务有关的行为。它包括辞退制度和退休制度。(5)约束方面的制度。约束制度是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在履行公务的过程中遵守职责、奉公守法,保证行政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一系列规定。它包括公务员的八项义务和公务员的纪律以及回避制度。(6)保障方面的制度。它是为保护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包括公务员的八项权利,其中最重要的是提出申诉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