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广告法》所调整的行为主体。
第一,广告活动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委托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活动中发生的民事关系。第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监督、管理、检查广告的各种活动中发生的广告管理关系。第三,广告审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审查广告的各种活动中发生的广告审查关系。第四,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产品或服务的各类市场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在参与广告活动中发生的关系。第五,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审查机关、司法机关,在进行广告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解决广告活动纠纷过程中发生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