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广告合同的特征。
(1)广告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特定的。广告合同中的当事人是指广告活动中依法订立合同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因其在广告活动中的居间位置而成为各种广告合同的特定当事人。换句话说,广告合同的一方必然也必须是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广告经营者,否则双方签订的广告合同无效。(2)广告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广告合同的标的有两类:一类是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即广告经营者按照广告主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如进行市场调查、研究,锁定目标受众和潜在消费群体;根据广告公司的策划、创意,由广告工程制作单位在某一路段或建筑物上竖立路牌广告或霓虹灯广告。另一类是代理发布业务,即广告经营者受广告主委托为其完成广告代理发布,如在某一报刊代理联系版面;与广告发布者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监测媒体发布时间、数量、质量是否与合同约定相一致。(3)广告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广告合同,写清法定或双方约定的主要条款、细节要求,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范围,这些对于合同的履行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也为将来可能出现的合同纠纷或者相互扯皮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4)订立广告合同必须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双方签订广告合同时,要相互查验对方的主体资格证明,与广告内容相关的文件、证明材料等。否则,一旦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