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的广告服务明码标价制度。
(1)广告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广告经营单位依据经营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定价。(2)明码标价的内容和形式。广告经营单位向广告主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明示广告服务价格以及收费等相关内容。除此之外,广告经营单位还应当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58”,方便群众进行监督。广告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或业务代办场所的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公示。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规范,标示醒目。以文字(含图表)方式标价的,一律以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广告经营单位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3)明码标价公示和价格变更公布。广告经营单位明码标价可采取媒体通告、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收费手册、互联网查询、多媒体终端查询、语音播报,以及公众认可的其他方式事先公示,并且公布相应的查询方式或客户服务电话。广告经营单位对发布广告的服务价格如作调整,应当及时更改明码标价相关内容,并保留变动记录,以备查证。广播、电视、报刊等广告经营单位应当在确定或调整广告发布价格(收费)标准实施三日前,通过不同方式公布,同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具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存。(4)广告业务结算。广告经营单位同广告主结算,应当以人民币为标价单位。广告经营单位还应当向广告主提供合法结算票据,并附上结算清单,分项如实填写广告服务和项目、内容、收费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