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广告法》中关于禁止情形的一般规定。
(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国旗、国徽、国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标志,象征着国家主权和尊严,一般只能用于国家的政治活动和公务活动,不得用作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广告活动。但是,下列情形可作灵活把握:时事政治类的公益广告可以善意和适当使用国旗、国徽图案和国歌音响,但是广告中不得标列企业名称。(2)使用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国家机关是指行使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军事机关,是国家从事公务活动的重要机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人员,代表着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地位和身份如果用于广告,既不严肃,也会有损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声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了在编人员以及从事国家日常管理活动的临时人员,还包括已故或已经离任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广告中禁止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包括直接引用和间接引用。(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任何产品都有局限性,不可能十全十美。广告宣传使用绝对化的语言,既违背事物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也必然是贬低其他竞争对手,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4)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6)具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7)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8)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